恒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- 发布者:wht962470
- 发布时间:2019-01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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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:
法定代表人:王佳喜
社会统一代码:91230300777869661M
地址: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
一、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、证据和陈述申辩(听证)及采纳情况
我局 2019年1月9日对你(单位)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(单位)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经我局监察人员对你单位所属煤矿,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公司(东山煤矿)的矿井水经鸡西市环境监测站采样检验检测,1月1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表明矿井水排放的悬浮物污染物浓度为4210mg/L、化学需氧量1251mg/L,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。
以上事实:有现场检查笔录、调查询问笔录、照片、恒环责改字【2019】001号、恒环罚告字【2019】001号等证据为凭。
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条的的规定。我局于 2019 年1月14日以 恒环责改字【2019】001号、恒环罚告字【2019】001号告知你(单位)陈述申辩权(听证申请权)。你(单位)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,视为放弃此权利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。我局将决定对你单位履行行政处罚。
二、 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及其履行方式、期限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(单位)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1、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。
2、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。
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,逾期不缴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收款单位全称: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财政局
开 户 行: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恒山支行
账 号: 1252513842048362-0004
三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鸡西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恒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恒山区环境保护局(印章)
2019年1月21日